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♦服務對象:有下列情形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:
1.身心障礙者。
2.65歲以上行動不便長者。
3.重大傷病住院或在家療養不便外出者。
4.其他行動不便經戶政事務所判別確實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者。
 
♦服務項目:依規定須由本人親自至本市戶政事務所申辦,且無法委託他人辦理之下列戶政業務事項:
1.印鑑登記、變更及廢止登記。
2.補領國民身分證。
3.其他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辦理之事項。
 
♦服務範圍:到府服務處所以臺北市為轄區範圍。
 
♦服務時間:視人力狀況排定於上班日(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)提供服務。
 
♦影音存證:到府服務時,得現場全程錄音、錄影及拍照存證。
 
♦申請方式:申請人得以下列方式向戶政事務所申請:
1.至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請。
2.撥打戶政事務所電話。
 
♦拒絕受理事項:
1.前往到府服務時,現場經判斷非屬應到府服務之服務對象範圍者。
2.到府服務時現場對執行到府服務之人員有羞辱、言語或行為暴力等不洽當之行為者。
 
♦服務次數:同一到府服務案件,服務次數以2次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