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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生育獎勵金】臺北市生育獎勵金調高核發金額,111年12月25日(含)以後出生之新生兒適用!

臺北市生育獎勵金自112年4月4日起調高核發金額,111年12月25日(含當日)後出生之新生兒,第1名新生兒核發4萬元,第2名新生兒核發4萬5千元,第3名以後新生兒每一名核發5萬元。


申請資格:

 新生兒於出生後60日內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,符合以下條件,新生兒母親可申請生育獎勵金,逾期視為放棄權利: 

1.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10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,應連續設籍於本市。

2.新生兒之父或母申請時設籍於本市,並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10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,連續設籍於新北市、基隆市或本市者,亦視為前項之連續設籍於本市。


備註:上述連續設籍期間,若戶籍遷出本市、新北市或基隆市以外之其他縣市,視為設籍中斷,不符合申請資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