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房屋稅的部分:應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房屋街路等級調整作業要點第2、9、10之規定辦理。
二、公告土地現值、公告地價的部分:
(一)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辦理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作業,係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等有關法令規定,派員實地勘查各項影響地價之因素及其影響程度,並調查地價動態及買賣實例後,劃分地價區段及估計區段地價等法定作業程序辦理,提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,據以計算宗地地價後公告,合先敘明。
(二)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18條第2項規定:「已開闢道路及其二側或一側帶狀土地,其地價與一般地價區段之地價有顯著差異者,得就具有顯著商業活動之繁榮地區,依當地發展及地價高低情形,劃設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。繁榮街道以外已開闢之道路,鄰接該道路之土地,其地價顯著較高者,得於適當範圍劃設一般路線價區段。」,已開闢道路土地,其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,係依當地發展情形及地價高低劃設地價區段後,循前揭法定作業程序辦理後公告之,至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是否會隨同道路更名而變動一節,須俟更名後地價變動情形而定,與更名尚無直接關係。
三、中、低收入戶資格的的部分:
(一)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:「本法所稱低收入戶,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審核認定,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,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、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。」。本市102年度最低生活費定為每人每月14,794元;動產(存款與投資)限額每人每年15萬元、不動產(土地及房屋: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,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)限額每戶655萬元。同法第4條之1規定:「本法所稱中低收入戶,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審核認定,符合下列規定者:一、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,且不得超過前條第三項之所得基準。二、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、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。前項最低生活費、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及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,依前條第二項、第三項、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。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家庭財產,包括動產及不動產,其金額應分別定之。」,本市102年度中低收入戶標準為: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不超過新臺幣19,461元,家庭財產之動產金額定為全家人口之存款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15萬元,不動產金額定為全家人口之土地房屋價值不超過776萬元。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,所定家庭,其應計算人口範圍,除申請人以外,包括:配偶、一親等之直系血親(含父母、子女)、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,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。
(二)有關「軍功路更名為和平東路4段」是否影響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1案,查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審核,係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家庭應列計人口範圍之收入及財產總額核算,其家戶財產增減之影響因素多元,故尚難區分是否因路段更名致影響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。
二、公告土地現值、公告地價的部分:
(一)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辦理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作業,係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等有關法令規定,派員實地勘查各項影響地價之因素及其影響程度,並調查地價動態及買賣實例後,劃分地價區段及估計區段地價等法定作業程序辦理,提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,據以計算宗地地價後公告,合先敘明。
(二)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18條第2項規定:「已開闢道路及其二側或一側帶狀土地,其地價與一般地價區段之地價有顯著差異者,得就具有顯著商業活動之繁榮地區,依當地發展及地價高低情形,劃設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。繁榮街道以外已開闢之道路,鄰接該道路之土地,其地價顯著較高者,得於適當範圍劃設一般路線價區段。」,已開闢道路土地,其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,係依當地發展情形及地價高低劃設地價區段後,循前揭法定作業程序辦理後公告之,至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是否會隨同道路更名而變動一節,須俟更名後地價變動情形而定,與更名尚無直接關係。
三、中、低收入戶資格的的部分:
(一)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:「本法所稱低收入戶,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審核認定,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,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、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。」。本市102年度最低生活費定為每人每月14,794元;動產(存款與投資)限額每人每年15萬元、不動產(土地及房屋: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,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)限額每戶655萬元。同法第4條之1規定:「本法所稱中低收入戶,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審核認定,符合下列規定者:一、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,且不得超過前條第三項之所得基準。二、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、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。前項最低生活費、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及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,依前條第二項、第三項、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。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家庭財產,包括動產及不動產,其金額應分別定之。」,本市102年度中低收入戶標準為: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不超過新臺幣19,461元,家庭財產之動產金額定為全家人口之存款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15萬元,不動產金額定為全家人口之土地房屋價值不超過776萬元。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,所定家庭,其應計算人口範圍,除申請人以外,包括:配偶、一親等之直系血親(含父母、子女)、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,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。
(二)有關「軍功路更名為和平東路4段」是否影響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1案,查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審核,係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家庭應列計人口範圍之收入及財產總額核算,其家戶財產增減之影響因素多元,故尚難區分是否因路段更名致影響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。